通化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文件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凡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通化师范学院本科毕业生可以依照本细则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在校学习期间遵守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2.本科学生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明学生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章 普通本科教育
第四条 凡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取得毕业资格、按国家计划录取的通化师范学院本科生,符合第三条规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凡应届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因考试违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有下列情况的,可降低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要求:
(1)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每篇论文:省级论文降低平均学分绩点0.1;核心期刊论文降低平均学分绩点0.2;重要期刊论文降低平均学分绩点0.3;
(2)政府主办的比赛:获省级比赛一、二、三等奖,分别降低平均学分绩点0.2、0.1、0.05;获国家级比赛一、二、三等奖,分别降低平均学分绩点0.3、0.25、0.2;
(3)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不含教师资格证书),每项可降低平均学分绩点0.1;
(4)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各科成绩及总成绩均达到国家最低控制线的可以降低平均学分绩点0.3;
(5)符合上述降低平均学分绩点的,降低总和最多不能超过0.3。
3.必修课正考不及格课程学分之和达到或超过35学分者。
4.严重违反学术诚信,毕业论文抄袭者。
5.非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大学外语过级考试、艺术和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大学英语应用能力测试、外语(英语、日语、朝鲜语)专业学生参加相应专业四级考试取得的成绩最高分未达到学校规定(由学位评定工作委员会根据毕业生整体成绩情况确定)成绩者。
6.非计算机专业学生未获得相应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考试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书者。
第六条 学生毕业时,因第五条相关规定不能正常授予学位,但具备下列情况或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可授予或补授学士学位,补授学位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
1.因第五条第1、3款不能授予学位,但符合学校有关政策应征入伍者。
2.因第五条第1款不能授予学位,受到处分后表现良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并被录取者;
(2)在大一因考试违规受到记过处分后,学业成绩优异,无课程正考不及格记录且获得毕业资格时平均学分绩点(不含通识选修课)排名达到本专业前20%者。
3.因大学外语过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不符合要求未能授予学士学位,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参加相应等级考试,成绩达到要求者。
第七条 学位授予程序
1.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教育(专业、毕业)实习及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并填写《通化师范学院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审批表》,按程序分级审批签字盖章后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其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审查结果进行审议表决。
第三章 成人本科教育
第八条 成人脱产班、夜大、函授、自学考试(须我校为主考学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除符合第三条规定外,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本专业主干课和实验、实习课平均成绩和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其他课程合格;
2.通过吉林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允许成人教育毕业生于毕业前一年、毕业当年、毕业后一年参加其中两次考试);
3.通过学校组织的毕业论文审查。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期间受学校纪律处分者。
2.在学期间经补考及格课程累计四门(次)及其以上者。
第十条 学位授予程序
1.成人教育学院按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要求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并填写《通化师范学院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审批表》,按程序分级审批签字盖章后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按要求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汇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确定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4.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于每年六月—十月进行。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未通过者,不得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在学位审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
第十三条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1.对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接到学校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逾期不予以接纳)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
2.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学校评定委员会,处理意见经批准后送交学生本人。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内部意见有分歧者,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仲裁。
第十四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公布之日前,非考试原因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不适用本细则第五条第1款)。
一九九一年六月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七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