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团工作

关于美术学院大学生社团组织开展活动的有关规定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5-05-16  浏览次数

为适应我院学生社团发展的需要,提高学生社团工作水平及活动质量,根据美术学院的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社团活动必须坚持正确的导向,倡导文明向上的精神,有利于校风、学风建设,有利于社团成员的健康成长。

第二条 社团活动应体现科学性和实效性。每学期开学初各社团应根据院团委、学生会的工作计划,结合本社团的特点,拟订工作计划,交由社团讨论后报院团委宣传部备案,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生社团在组织开展活动之前要提前向学生管理办公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活动结束要及时提交总结报告。

第四条 学生社团在规定范围内组织开展活动。未经学生管理办公室批准,不得组织跨学校的各类社团活动。

第五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必须经学生管理办公室同意。

第六条 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和举办面向校外的刊物等须经学院审查并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学院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学生社团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经学生管理办公室批准,并接受管理。

第七条 未经学生社团理事会批准,任何社团成员无权代表社团组织或参加各类活动,任何个人不得假借社团名义,举办或参与违背社团宗旨的不正当活动,否则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社团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须到社团联合会(临时设在团委办公室)填写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报校团委主管老师,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社团联合会进行口头或书面的总结汇报。

第九条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书名,任何社团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条   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一条   社团出版刊物必须经校团委批准。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组织的活动,需动用学校物资资源的,须经社团联合会报团委批准。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需经社团联合会审核,报团委书记批准。

1、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

2、有涉外因素的活动。

3、需筹集经费的活动。

4、规模较大的群众性集会活动。

5、其他比较重要的活动。

第十四条   各社团举办全院性的大型活动须履行审批手续。审批权在院团委和各系部团总支。凡举办全院性的活动,须事先填写《社团活动申请表》,经系部团总支同意并报院团委,院团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社团联合会收到申报表后首先进行审查,主要考察其活动目的是否正当、正确和积极向上,其次考察活动方式是否有新意、有创建。如发现不明问题,要及时向社团负责人质询。社联主席签署意见后交校团委最后批准,团委主要审查经费情况。

第十六条   校团委签署同意意见后,申报表由社联返回社团并督促其如期开展活动,对于调整后的活动计划,社团如不同意,可到校团委听取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举办讲座、报告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提前一周到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经批准方可举办。

2、认真做好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一周内交活动记录送交社团联合会。

3、涉外讲座、报告、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各社团每学期至少应组织两次以上全体成员参加的大型活动。

第十九条   各社团除完成本社团活动外,有义务承担学院及系部有关部门委派的工作。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的全院性活动视为非法活动,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活动举办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