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工作

美术学院科研工作管理条例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3-2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学院科研工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调动学院教职工的科研工作积极性,保证各项科研工作顺利开展,提高管理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研工作是指与科学研究相关的一切活动,包括科学研究、教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等。

第三条 科研工作是学院中心工作之一。学院要为教职工的科学研究创造条件,科研是教职工工作职责的重要组成,教职工应积极参加科研工作。

第四条 科研工作要突出学科和专业特点,以应用型研究和教学型研究作为科研工作的重点,兼顾学科基础研究,开拓边缘学科研究。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院的科研工作,由学院统一领导,分管副院长主管。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审定学院的科学研究方向,讨论和审议学院的科研规划,确定学院重大科研、学术活动,审议学院立项课题,评议、鉴定科研成果以及学术委员会认为应该审议通过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七条 学院的科研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科研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科研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学院科研工作按科研处制定的学校科研工作规划、年度科研工作计划、年度科研经费预算和科研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科研计划和项目申报


第八条 学院要制定科研工作规划,明确研究项目和制定重大课题。

第九条 科研副院长负责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院学术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和推选。


第十条 学院申报的项目接受科研处组织的预审,学院负责组织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预审专家意见对项目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全体专任教师应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博士学位教师、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应有1项省级及以上在研项目、没有在研项目的每年都应参加省级及以上项目的申报,助教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应有1项校级及以上在研项目、没有在研项目的每年都应参加校级及以上项目的申报。

第十二条 所有立项项目须做好开题计划、中期检查和结项三个环节。



第四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由学校科研处统一管理,具体实施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按《通化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科研成果管理和奖励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科研成果进行登记管理,每年6月份为上半年科研成果登记时间,12月份为下半年科研成果登记时间。由教师本人在学校科研管理系统录入登记,经学院和学校科研处把关审核。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科研工作考核根据《通化师范学院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科研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和《美术学院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科研成果奖励按《通化师范学院科研成果暂行管理办法》执行,凡学院职工的科研工作、成果符合资助和奖励条件的均可申报学校科研资助与奖励。

第十七条 教职工取得的各级各类科研成果或奖励,计入个人科研档案,作为任职、职称评定、学术技术带头人、青年骨干教师遴选、评优评先等的依据之

一。


第七章 科研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档案类型:

(一)综合性科研档案:包括学院科研规划,年度科研计划,年度科研总结、通报、规章制度、上级下发文件及向上级呈报的材料文件,重要科研会议及学术活动纪要、资料等。

(二)科研专题档案:包括各级各项目立项计划任务书、立项合同书、设计书、原始调查资料、调研报告、论证报告、实验记录、实验报告、总结报告、投资预决算、鉴定证书、验收证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发表的论文、专著、获奖证书(复印件)等。

(三)科研成果档案:指研究课题结束后进行验收或申报成果奖励的申请、申报材料(可以各种形式)。

第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对课题档案的整理工作(从课题立项、开题报告、中期论证、结题报告及奖励)全权负责。


第八章 学术活动


第二十条 学院在学年初向科研处上报本年度的学术活动计划。根据上报计划及时完成学术活动并将活动总结上报科研处,作为年终系部科研考核的依据之

一。

第二十一条 鼓励支持教职工根据个人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参加学术研究、学术会议、学术交流等学术活动,学院开展学术活动、教职工参加学术活动按《美术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美术学院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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