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教师科研水平的提升和发展,进一步规范法美术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的常态化、有序化,加强对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阵地的管理,落细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根据《通化师范学院学术交流工作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加强全过程管理,确保活动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舆论导向,有利于深化科学理论学习研究宣传,有利于促进学术交流进步,有利于壮大主流思想舆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交流活动主要包括:本院教学科研人员为了解和掌握学科前沿发展动态,增进学术交流,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由学院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国家、省(部)有关部门或学术组织举办的各类学术会议;根据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和科研与教学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组织的邀请院内外专家所做的以学术交流为内容的学术讲座。
第四条 学术交流活动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负责制。学院主办或承办的学术会议,需提前30个工作日向学校科研处、党委宣传部提交《主办或承办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审批表》、报告人发言提纲、报告人背景情况等;举办学术讲座活动,需提前5日向学校科研处、党委宣传部提交《学术报告审批表》;以上学术活动审核通过后方可举行,未经同意,不允许举办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 参加院外学术会议
第五条 参加院外学术会议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层次较高。一般由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省级以上学术团体组织的届会或年会;
(二)专业对口。一般应为与我院学科专业相对应或联系比较紧密的有关学术会议;
(三)主题突出。会议内容与我院学科专业发展联系紧密,具有前瞻性,关注时代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收效较大。通过参加会议,可以很好地了解发展趋势,拓宽学术视野,扩大学院影响。
第六条 参加院外学术会议需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术会议组委会的正式邀请函或会议通知;
(二)申请人一般应为博士或讲师以上教学科研骨干或相关管理对口业务骨干。
第七条 申请程序:
凡需参加院外学术会议者,由本人提前7日凭会议的书面通知或邀请函及提交的学术论文向学院提交《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审批表》,经学院、科研处、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方可参加。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还需分管校长同意。未经审批擅自参加会议者,将给予严肃批评,并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八条 经学院批准参加的院外学术会议所需经费,原则上从参加者在研项目经费或本人科研启动费中支出;对无在研项目经费也无科研启动费者或虽有项目经费和科研启动费,但所剩经费又难以支付参会费用者,科研副院长把关,院长批准同意后,经费另支。
第九条 会议结束后,须在两周内填写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情况汇报表,报送教学秘书备案。同时,参加者返校后,至少对本学院师生开展一次学术报告会或学术讲座。
第三章 承办全国或地方性学术会议
第十条 本着有利于学院学科建设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学院学术水平、学术地位和对外影响力的原则,积极争取以学院为名义承办或协办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地方性学术会议。
第十一条 承办全国或地方性学术会议实行会前申请制度和会后报告制度。
(一)承办全国或地方性会议,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的正式批文或协商函,会前二个月会议方案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向学校科研处递交《主办或承办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审批表》,由科研处进行形式审查后,将会议方案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在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向与会者发邀请通知。
(二)会议方案应包括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规模、组织领导、经费来源及拟邀请的国内外学者姓名、职称、职务、单位以及学者专长等,并提供与会者及所属机构的背景材料,对敏感地区人员的邀请在报告中应予说明。
(三)会议结束后,学院应填写《主办或承办国内国际学术会议情况汇总表》,并附会议相关资料(千字以内的会议综述一份、音像资料、会议经费决算表一份),报学校科研处存档。
第十二条 承办、协办全国或地方性学术会议,一般应成立组委会,具体负责各项会务工作。组委会下设会务组、材料组、接待组、专家评审组、后勤保障组等。
第十三条 以学院名义承办的各类学术会议,一般应做到收支平衡。特殊情况确需资助经费的,学院酌情予以适当资助。
第四章 举办院内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为活跃院内学术氛围,加强与学科其他学科之间、教师之间和师生之间的学术交流,可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师生科研教学的具体情况,有计划地开展主题明确、形式多样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院内学术活动应主题明确、形式多样,尽可能扩大交流范围和受益面。可定期组织教师汇报交流最新学术研究成果,研讨某个主题的学术思想和动态,也可组织社会实践成果交流,还可以邀请学校其他教学单位共同参加。
第十六条 院内学术交流活动,应列入学期学术活动计划,并于每学期开学初向全体教师公布。
第十七条 学院内各学科和教研室组织的学术会议,由会议牵头人具体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院内学术交流活动实施前一周,活动负责人应向教学秘书提交学术交流活动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活动名称、组织机构、时间、地点、议题、
参与交流论文情况、拟参加人员等。
第十九条 院内学术活动实施前,提前3天,在院内醒目位置张贴学术活动海报,明示活动主题和交流报告内容,以及时间、地点等,以便师生参加。
第二十条 院内交流活动后一周内,由活动负责人向教学秘书提交学术会议综述1份,内容包括:学术会议举办情况、经验总结等。
第五章 举办学术报告、讲座
第二十一条 聘请来校讲学的人员,一般应是某一学科有较深造诣的专家、学者,也可以是著名企业家、社会知名人士和既有深厚理论功底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政界人士。
第二十二条 学院组织的学术讲座要充分考虑学科建设需要和学院发展需要。
第二十三条 学术报告的类型1.专业学术性报告
2.形势与政策报告
3.提高学生素质的报告4.强化专业技能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每场学术报告一般以两小时为宜,讲课费严格按照学校有关标准进行支付。
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初对拟要开展的学术报告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审
批,每场学术报告结束后,活动负责人应将《学术活动记录表》、照片、文字材料等报学院和科研处存档。每学期最后一次学术报告后一周内,科研副院长对本学院学术报告情况进行统计(内容包括举办时间、举办地点、报告主题、报告人简介、变更情况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术活动档案,及时登记和掌握本单位和个人学术活动情况,每学期末向院长或党政联席会议提交本单位组织和参加各类学术
活动的统计数据和总结材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美术学院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审:金彦岑 二审:李男 三审:刘亚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