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工作

美术学院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考核办法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3-0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地评价教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激励和促进教师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能力,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实现科研服务教学、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重在激励的原则,坚持定量和定性考核相结合、过程和效果相结合、分项评价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利于教师提高科研水平和能力的原则。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考核重点是教师的科研效果。在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考核中,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章 考核对象与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体专任教师,请假人员(病假、事假、产假、哺乳假)、由学校批准脱产进修的人员、经组织批准外派挂职锻炼人员,自然年内不在校时间累计达到6个月及以上,原则上不参加当学年考核;如教师确需参加,可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四条 新进人员来院时间少于6个月的不参加考核,超过6个月(含)但不满一年(含)可以申请参加考核。


第三章 考核组织与程序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学院领导班子负责领导,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考核办法,审定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教师异议进行裁定。

第七条 成立考核工作组,组长由分管科研的副院长担任,组员包括各教研室(中心)主任。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考核具体工作,最终汇总形成考核结果。


第八条 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考核程序

1.教师个人填报。年末,教师填报学校科研管理系统,学院汇总教师个人全年参加科研活动情况。

2.学院考核。考核工作组对教师个人申报材料和学院汇总的教师个人全年参加科研活动情况进行审核和评议,确定总分和相应等级后公示3个工作日。教师如有异议,可向考核工作组提出复议申请;考核工作组应及时受理教师复议申请,并提出处理意见反馈教师本人。若教师对考核工作组的处理意见仍有异议,可向学院党政领导提出申诉,学院在核实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3.党总支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审议。公示期满,考核结果提交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审议。


第四章 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九条 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考核包括在科研成果奖、教师奖励、平台建设学科建设、科研项目、创新团队、专利和著作权、研究报告或提案、横向课题、著作和论文等9个方面17个观测点,具体考核评价标准见《美术学院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考核评价指标》。

第十条 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考核实行等级考核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其中,优秀人员比例控制在当年学院参加考核教师人数的25%以内,良好人员总数比例控制在当学年学院参加考核教师人数的40%以内,科研工作业绩总分为0分的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各类成果均为当年成果,若在当年考核时间之后获得,可以在下一年度考核时使用,但只可以使用一次。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二条 学院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以强化对科研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的使用:

1.在全院范围内公布科研工作业绩考核优秀的教师名单;


2.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时需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对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考核的要求;

3.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学院对其约谈。

第十三条 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考核成绩记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作为教师评优、聘岗、晋升、外派培训的重要依据,合格及以下等次不能定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美术学院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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