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工作

通化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8-03-13  浏览次数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为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打好基础,根据国家学位委员会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能适应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为培养目标。严格执行招生单位的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及要求,认真进行研究生的教育与培养。

第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工作包括:招生工作管理、培养过程管理、学位论文工作管理等。

二、招生工作

第四条  各学科专业年度招生计划及招生简章由科研处会同联合招生院校负责编制。

第五条  考生的初试、复试、录取均由联合招生院校负责。

第六条  录取结果由科研处负责通知新生。定向、委培和自筹研究生在录取前必须签定合同。

三、培养工作

第七条  严格执行联合招生院校的培养方案。

第八条  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必须在通化师范学院完成教学任务。

第九条  实行双导师制,合作院校各出1名导师,学生与导师实行双向选择。

第十条  学院受聘的导师由合作学校根据申报材料评审确定,并发聘书。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按学院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

第十二条  学院按每位研究生在读期间(最多不超过3年),每年支付理科1500元、文科1000元经费,由导师负责使用。该经费由学院预算支出。

第十三条  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及组织发展工作,由相关系、部、室负责。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评优由合作学校确定,奖励由学院负责。

四、论文工作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应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专业文献阅读、选题、论文开题报告、学术调研、论文撰写、论文答辩等。 

第十六条  论文工作应在双方导师指导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由我院与联合培养院校共同组织进行,并由联合培养院校颁发学位证和毕业证。

五、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