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师范学院科研成果暂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科学研究成果的管理,调动全院教师的科研积极性,促进我院科研成果的交流和应用推广,根据上级有关科研成果管理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管理包括科研成果统计、科研成果奖励、科研成果转化。
二、科研成果统计
第三条 我院教师主持或参加完成的科研成果由院科研处组织进行统计。高层次的科研项目结项后,要到省科技厅、教育部等科研成果管理处进行登记,以便参加科技进步奖的评审。
第四条 科研成果统计学院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当年年末进行。
第五条 科研成果统计时,应按院科研处制定的表格统一填写,并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
第六条 统计的科研成果包括发表的论文、批准立项的课题、结项的课题、学术著作、获奖成果或作品、市级以上政府奖励及在学术方面获得的荣誉称号。
第七条 院科研成果统计结果,是全国高校科研成果统计的基础资料,也是我院进行科研成果总结和科研成果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学院每年初要对前一年度的科研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编制印刷年度《科研一览》。
三、科研成果奖励
第九条 奖励原则
1.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
2.向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倾斜;
3.重点奖励提高我院声誉的高水平科研成果和科研活动。
第十条 论文奖励
1.获奖论文只奖励第一作者,并且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通化师范学院,但以通化师范学院为第二署名单位和第三署名单位的论文,职称评定时有效。
2.在《Nature》、《Science》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万元。
3.由国际公认的《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学会议录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ISSHP》(《人文与社会科学会议录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等检索系统收录的学术论文(同时被两个以上系统收录的按1篇计)每篇奖励1.0万元。
4.发表在《中国科学》、《科学通报》、《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全文收录的论文,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成果,每篇(项)奖励1.0万元 。
5.除1、2、3、4要求外,其他依据相应时段的“通化师范学院期刊认定标准”,重要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1万元.
第十一条 著作奖励
1.获奖著作第一作者的署名单位必须是通化师范学院。
2.由国家科学技术著作出版基金评审资助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5万元。
3.正式出版的著作,获国家图书奖、中国图书奖、五个一工程奖,一、二、三等奖的每部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获省部级优秀图书奖,一、二、三等奖的每部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0.5万元,。
4.教师出版的未获得学院资助的其它学术专著,每部奖励0.5万元。
第十二条 获奖奖励
1.获奖项目的完成单位必须有通化师范学院,且为前三名,同时我院参加人员应排在前六名,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准,每个项目只奖励一人次标准,资金由前六名协议分配。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一、二、三等奖,依次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获得国家人文社会科学成果一、二、三等奖,依次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
4.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依次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
5.获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依次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6.获得厅(局)级科研成果(含教育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依次奖励0.5万元、0.1万元、0.05万元。
第十三条 美术、音像、体育成果
1.美术作品成果 凡在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等国家级协会独家主办的学术性展览中,获奖(金、银、铜、优秀)作品每项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0.6万、0.4万元,入选作品每项奖励0.2万元。凡在省文化厅、省美术家协会、省书法家协会等省级协会独家主办的专业性展览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作品每项奖励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2.音乐成果 由中国音乐家协会等国家级协会独家主办的专业性比赛获一、二、三、优秀奖的作品每项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0.6万、0.4万元,入选作品每项奖励0.2万元。由省音乐家协会等省级协会独家主办的专业性比赛获一、二、三等奖的作品每项分别奖励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3.体育成果 凡是参加国家级专业比赛获得第一、二、三名的教师,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0.6万元。凡是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二、三名的教师,分别奖励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专利局、国家版权局审批的获得专利权、著作权的成果,且成果所有权为通化师范学院的,每项奖励0.3万元。
第十五条 学院每年3月份,对上一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科研成果进行统计,统计时应交成果原件,经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鉴定后形成文件,并进行颁奖。
四、科研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 我院为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应努力实现科研成果的转化,产生广泛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 学院从各方面创造条件,支持科研成果的转化。
第十八条 我院为成果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成果所有权应为通化师范学院或我院与相关的合作单位所共有。
第十九条 成果转化时,成果完成人应向学院科研处递交成果转化报告,对成果转化方式、合作方情况、效益分配等情况进行说明,主管院长准批后,由科研处代表学院与合作方进行洽谈,并签署成果转化协议。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