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工作

通化师范学院科研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8-03-11  浏览次数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方针,充分调动我院教师的科研积极性,多途径、多渠道争取科研项目及经费,保证我院科学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院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包括科研项目的类别及来源、项目的申报及审批、项目的实施及检查、项目的结项与鉴定、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二、科研项目的类别及来源

第三条  依照科学研究的分类法,按研究项目内容可分为基础研究(包括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

第四条  按研究项目的级别可分为:

1.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国家863项目、国家973项目、国家教育科学规划等科研项目。

2.省、部级项目:包括教育部、国务院各部委基金等科研项目、省科技厅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3.厅、局级项目:包括教育厅及其他厅、办、局科研项目。

4.院管项目:我院科研基金计划的资助项目。

第五条 按研究项目中完成单位的排名位置及经费下拨情况,可分为纵向课题和横向课题。

纵向课题:由项目主管单位审批的、我院为项目完成单位前三名、我院教师排在前六名的课题。

横向课题:由项目主持单位或企业委托我院完成一定的科研任务的课题。

三、项目的申报及审批

第六条  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原则上每年只受理一次。各类项目的申请、受理起止时间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  科研项目的申请,一般由课题负责人提出并按要求(或课题指南)填写项目申请书,报科研处后,再上报项目主管部门评审。

第八条  课题组负责人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就申请书填写内容的真实性、研究目标的可能性、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研究队伍的稳定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实事求是地填写。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项目,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并追究责任。

第十条  对上报后获准资助的项目,科研处通知项目负责人签订有关合同,并督促其严格履行。若项目主管部门将获准项目直接通知负责人本人时,请项目负责人尽快与科研处联系,以便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院管科研项目,每年3—4月份开始申报,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主管院长审批通过后准予立项,并下文公布。院管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在院管项目结项之前不得再立院管科研项目。

三、 项目的实施及检查

第十二条  为保证科研计划的严肃性,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内容和进度要求完成科研任务并及时做好结题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按合同要求进行,如因特殊情况拟变更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由科研处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未经批准而变更研究内容的,按未完成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动等)离开该项目研究工作半年以上者,要在科研处备案。如时间过长或有其他原因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由科研处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按中止项目办理,并按规定追回剩余经费。

第十五条  研究计划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必须按项目下达部门对项目的管理要求进行项目中期检查,并将材料报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应按时完成。因故需要延长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期限前三个月向项目下达部门提交《科研项目延期申请报告》,经科研处签署意见和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因故需中止的科研项目,应按项目下达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由项目组写出总结报告、作出财务决算并上交余款。不执行项目研究计划,经教育无效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完成期限一年以上者(包括院管科研项目),科研处在征得项目下达部门同意后,对其给予撤项处理,追回项目组人员因立项所获得的各种奖励并酌情追回(部分或全部)科研经费。

四、项目的结项与鉴定

第十八条  完成的纵横向项目研究成果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鉴定、结题、登记和申请奖励。院管科研项目由科研处统一组织鉴定、结项。不按规定办理结项或课题完成较差者,两年内不受理其新的立项申请。

第十九条  根据项目下达部门要求,对有关研究报告、论文发表、专著出版或评议鉴定等资料需要进行标注的,均应给予标注,未标注的,检查验收时将不统计在内。

第二十条 科研处每年3月、9月向各单位部门下发结项通知及项目名单,各类项目的具体结项要求和细则以《通化师范学院各类项目结项要求》((通师)科函字[2006]3号)为准。

第二十一条  应用性项目,除按照以上要求结项外,项目组还有进一步应用、推广、直至产生社会和经济效益的责任和义务,凡积极参与科研成果应用推广工作并取得效益的科研工作者,将按照我院规定享受应得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由我院主持或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成果的所有权归学院所有。涉及专利成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

五、 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来源有:

1.纵向课题的项目下达部门下拨到我院帐户的研究经费;

2.横向课题的合作单位或委托单位拨到我院帐户的研究经费;

3.科技成果转让经费中,用于项目继续研究和完善的经费;

4.学院教育事业费中,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

5.其它渠道争取的项目经费。

第二十四条 到院的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实行单独建账,年终结转,项目结束后执行决算,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五条 经费的使用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使用科研经费要注意结合学科发展和实验室建设的需要,注意结合培养学科带头人和青年拔尖人才的需要,以快出人才,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为目标。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1.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调研费,图书资料购置费,业务资料的打印、复印费,论文版面费及印刷费,学术会议费;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用动植物材料购置费,种植、养殖、种栽、种苗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水电费;

4. 科研协作费;

5、课题论证、查新及科研成果的评议、验收、鉴定等所需费用(含住宿费、餐费.劳务费、杂支费等);

6.必要的通讯费、交通费;

7.科研管理费;

8.人员费用:包括工资、津贴、补贴、加班费、劳务费等;
9.招待费:与项目有关的招待费;

10.专利申请费、知识产权保护费等;

11.其他因开展科研工作所需开支。

第二十七条  为了给教师开展科研工作创造更好的条件,使其具有一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学院对各类项目进行不同标准的经费配套。配套经费由学院教育事业费支出。

第二十八条  项目配套经费的基数是下拨到我院财务处帐户的实际经费数额。

第二十九条 给予经费配套的厅局级项目,必须是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给予经费配套的省部级以上项目,我院必须是项目完成单位的前三名,我院教师排在前六名。纵向课题按实际到位经费,按比例进行配套,若达不到自筹标准,补足到自筹标准。横向课题按实际到位经费,按比例进行配套。


第三十条  各类项目除项目主管部门特殊要求外的,执行此配套标准。

研究

领域

社会科学

自然科学

项目

来源

类别

纵向

横向

自筹

纵向

横向

自筹

院级

项目

500元

1000元

厅局级项目(含教育厅项目)

30%

10%

2000元

40%

15%

3000元

省部级项目

40%

15%

5000元

50%

20%

30000元

国家级项目

50%

20%

20000元

60%

25%

50000元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专项下达的各类科研经费,拨到学院财务处帐号,财务处将拨款凭证交给科研处,由科研处核实拨款来源、拨款比例、题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并确定项目管理类别,再交财务处,计财处凭证计帐,确定项目经费报销编号,将项目经费报销编号通知项目负责人,便可使用经费。

第三十二条  项目进行配套时,首先由科研处依据第三十条规定的各类项目的配套标准,确定配套数额,并形成院发文件,财务处依据文件,确定配套的项目经费及项目经费报销编号,将项目经费报销编号通知项目负责人。科研经费报销,先用下拨经费,之后再用配套经费。

第三十三条  凡经费预算合理,使用得当,并较好地完成任务,科研经费确有正常结余的项目,根据项目负责人的意见,并经科研处审核节余。节余经费全部留原课题组继续开展科研工作,以鼓励教学和科研人员继续从事科研活动的积极性。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如因调动工作或其他原因离院,科研处要认真检查其项目履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并提出具体意见。对于未完成的项目,原则上仍留本院更换项目负责人继续完成(更换项目负责人需报科研处同意备案),原项目经费继续留本院使用。

第三十五条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到学院帐户后,除项目主管部门特殊要求外,经费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项目,科研处一律提取经费总额的5%作为科研管理费,经费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科研处一律提取经费总额的10%作为科研管理费,科研管理费主要用于科研发展基金和科研项目管理支出,由科研处统一掌握使用。

第三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采用课题负责人负责制,所有科研经费报销时必须有课题负责人签字和经费发生的经办人签字,并由科研处审核。

第三十七条 科研经费审批签字权限严格按照通师院发[2006]25号文件执行。单笔三万元以上的支出,需经院审计部门审计。

第三十八条  每张原始凭证汇总单,在凭证内容栏,应填写开支明目(从科研经费开支范围的11大项中选)及课题名称。

第三十九条 项目研究所需要的仪器设备,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购置计划报所在部门,由科研处批准后报资产管理处。

第四十条 项目研究所购置的原材料、试剂等由系(所、部)的仪器保管员负责登记、保管。

第四十一条  由项目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原材料、试剂等物品的所有权归学院。由项目经费购买的图书,报销时在图书馆打固定资产,图书归个人保管使用,但所有权归学院。

第四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清理历年收支帐目,填写《项目财务决算表》,用于结项时使用。

第四十三条 科研处和财务处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每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挪用、浪费或其他违反财务制度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或给予罚款。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