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师范学院学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学科建设是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一项根本性的战略任务,以学校专业设置规划和学位点建设的发展为基本工作方向,协助指导各学科的教学科研活动,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学校学术地位和社会声誉,使学校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重要手段。为加强我院学科建设和管理,提高我院的教学科研和学术水平,适应21世纪社会经济和科技文化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院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集中财力、人力、物力,重点建设一批重点学科,使其在教育质量、科学研究、管理水平、办学效益及为地方经济服务等方面有较大的提高,成为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基地;同时鼓励和扶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特色学科的发展。
第三条 学科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制定学科发展规划;确定一级或二级学科及研究方向;抓好学科人才梯队建设;抓好科研条件的基本建设;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多出高水平人才和高层次的科研成果。
二、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的制定
第四条 学院应制定学科建设发展规划,一般为五年规划。规划中应包括:
1.近几年学科建设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2.学科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3.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具体工作任务;
第五条 学院学科建设规划由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执行。院学术委员会对学科建设应做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根据学院发展目标和办学方针,对学科规划建设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2.根据学院中长期事业发展计划和学科建设规划,审议阶段性和年度学科建设计划;
3.根据学科内在发展规律对学科设置、建设、调整、交叉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
4.审定与学科建设有关的制度、章程,为实现学科建设总体目标提供制度保证;
5.根据高等教育的发展变化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对学科建设的超前性问题进行讨论,为学院提供决策支持;
6.评价学科建设情况。
第六条 科研处是学院学科建设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为:
1.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按上级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
2.负责组织专家审查并论证重点学科建设的项目的立项申请及鉴定工作;
3.督促、检查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
4.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验收;
5.起草学科建设的有关规章制度;
6.监督检查有关政策及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领导应将学科建设列入本部门重点工作计划,其主要职责:
1.对部门的学科建设进行全面规划;
2.根据本部门学科特点和学院学科发展的整体规划,审定本部门学科和专业发展规划;对学科进行重组和优化配置,对与高新技术相关的新兴学科进行布点;
3.统筹和协调部门内各种资源,对学科建设中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考核;
4.对学科负责人进行提名,督促、检查部门内学科建设计划的实施。
第八条 学院有关各职能部门要将学科建设列入本部门重要的工作日程,主动参与、主动服务、主动协调,为学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各种保证和便利条件。在人员配备、人才培养、升职定编、设备与图书购置、条件保障,对重点学科应采取倾斜政策。
三、学科的确定
第九条 学院根据学科的整体水平和学科建设进度,将建设的学科分为院一般建设学科、院重点建设学科、院重点学科、省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学科。
第十条 各级学科的确定应根据学院的学科建设发展规化要求,依据相应的标准由各系部组织申报,科研处审查,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通过。确定的学科应依托某部门或科研机构。
第十一条 学科组建的基本条件:该学科必须是国家学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一级或二级学科,至少有两个稳定的研究方向;学科成员一般为6人以上;每年有稳定的科研项目和经费;每年有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专著和成果;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
四、学科队伍的建设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实行学科负责人负责制。各学科负责人必须具有高级职称或高学历、德才兼备、学术造诣深、治学严谨,善于教书育人、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具有承接科研项目的能力和学术成果的积累,并具有较强的教学和科研的组织管理能力。学科负责人由系主任提名,报科研处审查,院长办公会通过有效。学科应由一批研究能力较强的优秀中青年骨干力量组成,形成职称、学历、年龄结构较为合理的学术梯队。
五、学科建设的鼓励政策
第十三条 学院对确定的各级学科,要给予一定的优先政策,以稳定学术研究队伍,创造研究条件,多出、快出高层次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 学院对各学科建设的优先政策,应在学院财力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并有一定的时段性、周期性。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学科建设的实际工作需要给予经费支持并确定工作任务。
六、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
第十六条 学科的经费来源主要由国家、省及学院自筹等部分组成,各学科应积极争取各种渠道的经费支持。学科建设经费实行学科负责人负责制,科研处负责审核。
第十七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业务费和计划管理费。项目业务费是指围绕学科建设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费、实验室修缮费用、人才培养费、有前景的重大科研课题的补充费用、学术交流费用,与学科建设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其他费用;计划管理费用是指学院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所必需开支的经费,如组织专家论证及信息调研等费用,其开支标准按有关财务制度办理。
第十八条 学科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九条 凡用于学科建设专项经费购置的财产,均应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范畴,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二十条 学科建设项目中仪器设备的购置、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学院资产设备处负责制定并实施。
七、学科建设的评价
第二十一条 学科建设实行周期制,一般为3-5年。院学术委员会应在建设周期结束后,科学的对该学科建设做出评价。学科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论文、著作、项目、获奖的数量、层次,学科人才队伍的培养、研究条件、社会影响等。
第二十二条 确定的各级学科,在建设周期内,应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学院与学科负责人签定任务合同书。
第二十三条 确定的各级学科,在建设周期结束后,学院依据任务合同书进行评价,并通报评价结果。
八、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